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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律例则

私募投资基金效劳机构挂号执法意见书指引
泉源:基金业协会 | 时间:2017-03-03 | 0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效劳机构(以下简称效劳机构)挂号,应当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状师法》等相关执律例则,约请中国状师事务所遵照本指引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效劳机构挂号执法意见书》(以下简称《执法意见书》)。协会将在效劳机构挂号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执法意见书》的经办执业状师信息及状师事务所名称。

 

一、状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凭证相关执律例则、《状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执法营业治理步伐》、《状师事务所证券执法营业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划定,在尽职视察的基础上对本指引划定的内容发批注确的执法意见,制作事情稿本并留存,自力、客观、公正地出具《执法意见书》,包管《执法意见书》不保存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执法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状师署名,加盖状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效劳机构挂号的《执法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效劳机构提交挂号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执法意见书》报送后,效劳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挂号申请质料 ;若确需增补或更正,经协会赞成,应由原经办执业状师及状师事务所另行出具《增补执法意见书》。

 

三、《执法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切合条件”等迷糊语言。对不切合相关执律例则和中国证监会、协会划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可对其执法性子或其正当性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状师事务所及经办状师应揭晓保注重见,并说明响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状师及状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视察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揭晓执法意见,并就对效劳机构挂号申请是否切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揭晓整体结论性意见。不保存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自力对其真实性举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向协会提交的挂号质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二)申请机构的财务状态是否优异,实缴资源是否切合《私募投资基金效劳营业治理步伐(试行)》(以下简称《效劳步伐》)响应的营业挂号要求 ;

(三)申请机构是否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治理层之间是否分工明确、相互制衡 ;

(四)申请机构是否按划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效劳营业所需的从业职员、营业场合、软硬件设施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危害治理制度,保存潜在利益冲突的营业是否建设防火墙制度与营业隔离机制,详细要求如下 ;

1、份额挂号效劳营业的申请机构:

(1)召募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视机制。监视协议(或模板)的签署是否切合相关执律例则和自律规则的要求,是否做好监视机构和效劳机构为统一机构时的危害提防步伐 ;

(2)召募结算资金清静的控制情形,包括:资金划付路径是否清晰、完整 ;划款指令天生与复核是否疏散 ;对系统主要参数的设置和修改是否建设了多层审核机制 ;是否对资金交收危害及责任分担做出安排 ;

(3)基金账户开立是否切合《效劳步伐》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

(4)是否针对非生意过户导致的份额变换建设相关的内控制度 ;是否开展份额转让或质押营业及营业开展情形。

2、估值核算效劳营业的申请机构:

(1)估值依据和要领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营业指引》以及协会的估值规则等相关执律例则的划定 ;

(2)是否与基金托管人建设有用的对账机制 ;

(3)是否建设完善的估值过失的发明、处置惩罚和损失填补机制 ;

(4)是否开展隶属营业并建设响应的危害提防机制。

3、信息手艺系统效劳营业的申请机构:

(1)是否从事与所提供焦点应用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效劳营业 ;是否直接为效劳工具提供相关营业操作 ;

(2)提供投资生意治理系统、销售系统的申请机构是否切合《效劳步伐》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

(3)数据接口是否切合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划定 ;

(4)执行程序、源代码的清静包管步伐,系统架构及防火墙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形 ;

(5)系统容量安排及应急治理制度的建设情形 ;

(六)申请机构是否具备清静、自力、高效和稳固的营业手艺系统,系统的网络隔离、清静防护与应急处置惩罚机制等是否完善,是否具备灾难备案系统,系统是否已完成包括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流平台在内的营业联网测试 ;

(七)申请机构与效劳工具已经签署或拟签署的协议、备忘录是否知足《效劳步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

(八)申请机构的职员配备情形,包括认真私募基金效劳营业的部分认真人、自力第三方效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其他从业职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及后续安排 ;

(九)  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诚信合规情形,持股5%以上股东的诚信合规情形 ;

(十)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纪录 ;

(十一)经办职业状师及状师事务以是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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