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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专栏

《金融机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治理步伐》
泉源:证监会 |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 时间:2017-01-18 | 0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执法划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治理步伐》(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宣布)举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聚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行 长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行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执律例则,制订本步伐 。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相助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

(三)包管公司、包管资产治理公司、包管专业署理公司、包管经纪公司 。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耗金融公司、钱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宣布的应当推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营业的其他机构 。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推行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中心报送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视、检查 。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步伐划定的路径和方法提交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 。

 

第二章 大额生意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生意: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生意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爆发当日单笔或者累计生意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子划转 。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爆发当日单笔或者累计生意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子划转 。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爆发当日单笔或者累计生意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子划转 。

累计生意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盘算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尚有划定的除外 。

中国人民银行凭证需要可以调解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大额生意报告标准 。

第六条  对同时切合两项以上大额生意标准的生意,金融机构应当划分提交大额生意报告 。

第七条  对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生意,如未发明生意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按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所有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统一金融机构开立的统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所有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统一金融机构开立的统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按期存款 。

按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所有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统一金融机构开立的统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生意生意历程中差别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

(三)生意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步队,但不包括其下属的种种企事业单位 。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举行的债券生意 。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生意所举行的黄金生意 。

(六)金融机构内部挑唆资金 。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营业项下的生意 。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子下的债务掉期生意 。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相助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治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生意爆发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以电子方法提交大额生意报告 。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举行金融生意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子的,由银行机构凭证本步伐划定提交大额生意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

(二)包管公司、包管资产治理公司、包管专业署理公司、包管经纪公司 。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耗金融公司、钱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爆发的大额生意,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 ;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爆发的大额生意,由收单机构报告 ;客户欠亨过账户或者银行卡爆发的大额生意,由治理营业的金融机构报告 。

 

第三章 可疑生意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明或者有合理理由嫌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生意或者试图举行的生意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法运动相关的,岂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巨细,应当提交可疑生意报告 。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的生意监测标准,并对其有用性认真 。生意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生意的资金泉源、金额、频率、流向、性子等保存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宣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划定及指引、危害提醒、洗钱类型剖析报告和危害评估报告 。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宣布的犯法形势剖析、危害提醒、犯法类型报告和事情报告 。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区漫衍、营业特点、客户群体、生意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危害评估结论 。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羁系意见 。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期对生意监测标准举行评估,并凭证评估效果完善生意监测标准 。如爆发突发情形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实时评估和完善生意监测标准 。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生意监测标准筛选出的生意举行人工剖析、识别,并纪录剖析历程 ;不作为可疑生意报告的,应当纪录剖析扫除的合理理由 ;确以为可疑生意的,应当在可疑生意报告理由中完整纪录对客户身份特征、生意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剖析历程 。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生意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以为可疑生意后,实时以电子方法提交可疑生意报告,最迟不凌驾5个事情日 。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生意又属于可疑生意的生意,金融机构应当划分提交大额生意报告和可疑生意报告 。

第十七条  可疑生意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中心提交可疑生意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视察:

(一)显着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法运动的 。

(二)严重危害国家清静或者影响社会稳固的 。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形紧迫的情形 。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运动组织及恐怖活感职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嫌疑客户或者其生意敌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连忙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中心提交可疑生意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凭证相关主管部分的要求依法接纳步伐 。

(一)中国政府宣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运动组织及恐怖活感职员名单 。

(二)团结国安剖析决议中所列的恐怖运动组织及恐怖活感职员名单 。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运动的组织及职员名单 。

恐怖运动组织及恐怖活感职员名枯燥整的,金融机构应当连忙开展回溯性视察,并按前款划定提交可疑生意报告 。

执法、行政规则、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

 

第四章 内部治理步伐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凭证本步伐制订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事情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隶属机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形举行监视治理 。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职员认真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事情,并提供须要的资源包管和信息支持 。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设健全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生意的监测剖析,周全、完整、准确地收罗各营业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生意信息,包管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监测剖析的数据需求 。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凭证完整准确、清静保密的原则,将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反应生意剖析和内部处置惩罚情形的事情纪录等资料自天生之日起至少生涯5年 。

生涯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视察的可疑生意运动,且反洗钱视察事情在前款划定的最低生涯期届满时仍未竣事的,金融机构应将其生涯至反洗钱视察事情竣事 。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应当对依法推行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生意信息,对依法监测、剖析、报告可疑生意的有关情形予以保密,不得违反划定向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提供 。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步伐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划定予以处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营业和基金销售营业的机构报告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适用本步伐 。银行卡整理机构、资金整理中心等从事整理营业的机构应当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划定开展生意监测剖析、报告事情 。

本步伐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凭证《非金融机构支付效劳治理步伐》(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宣布)划定取得《支付营业允许证》的支付机构 。

本步伐所称资金整理中心,包括都会商业银行资金整理中心、农信银资金整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整理中心 。

第二十六条  本步伐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凭证本步伐所附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生意报告和可疑生意报告的电子文件 。详细的报告名堂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划定 。

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中心发明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生意报告或者可疑生意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保存过失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补正 。

第二十九条  本步伐由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诠释 。

第三十条  本步伐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宣布的《金融机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治理步伐》(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宣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生意治理步伐》(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宣布的大额生意和可疑生意报告的其他划定,与本步伐纷歧致的,以本步伐为准 。

 

 

原文链接:http://www.cnfinance.cn/articles/2017-01/03-25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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