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律例则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名堂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泉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 时间:2016-11-23 | 0
【协会通知】关于宣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名堂指引2号-
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
各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
凭证《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视治理暂行步伐》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步伐》有关划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宣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名堂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披指引2号》)。本指引自宣布之日起实验,相关机构应凭证本指引要求,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起,相关机构应凭证《信披指引2号》使用说明第一条要求,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举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名堂指引2号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名堂指引2号.pdf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